案情概述(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或隐去或概述相关信息):2015年李先生在村里依法转包了农用地用以种植果树,由于存放农业设施以及日常看护树木的需要,李先生修建了简易的房屋,2017年当地镇政府向李先生下发了《违建拆除告知书》,要求李先生拆除修建的简易房屋。李先生不服决定,向上级政府申请了复议,政府维持了决定要求拆除。最终李先生在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确认了政府《违建拆除告知书》违法,并撤销了上级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胜诉观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罚款;无法改正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本案中被告镇政府并非法定的作出《违建拆除告知书》的主体,行为属于超越法定职权,其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行为违法,同时上级政府所作的复议决定也应当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