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或隐去或概述相关信息):江先生在宁德市有合法的房屋一栋,2012年,当地政府给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中包括了江先生房屋所在的土地。根据该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当地政府部门联合将江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拆。江先生委托了律师为其代理本案。本案律师以政府违法颁发土地使用证为突破点,请求撤销政府给开发商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审法院认为土地使用权因政府决定已经收回,江先生没有起诉的主体资格,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后律师上诉至二审法院。
法院判决:二审法院支持了江先生诉讼请求,撤销了政府给开发商颁布的土地使用证。
胜诉观点: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土地确权采取的是登记制度,只要土地使用权证没有依法注销,土地使用权没有依法收回,则再颁发土地使用权政府侵犯江先生合法权益,也违反了一物一权的原则。颁证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既然颁发土地使用权是违法的,则政府和开发商的强拆自然是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