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或隐去或概述相关信息)
许先生在福建省某市有合法房屋一套,与其妻子林女士居住于此。2016年,因当地政府工程建设需要,对他们的房屋进行拆迁,由于安置补偿过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后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部门在许先生出差的几天时间内,通过种种手段让其妻子在协议上签字,由于丈夫不在家,妻子在拆迁部门的游说和巨大的精神压力下签了字。许先生回来后认为该协议标准过低,且房子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只有妻子一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要求重新签订补偿协议。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林女士单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双方对补偿事宜重新协商。
胜诉观点
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享受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有关系存在期间,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一部分共有人处分共同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本案中被拆迁的房屋是许先生和林女士的共同财产,林女士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行为属于处分共同财产,未经许先生的同意,她是无权单独处分的,因此可以认定安置补偿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