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申请人:刘女士 住安徽蚌埠市
被申请人:安徽省某市国土资源局
20世纪90年代,刘女士在村内承包田上建设了一家蛋鸡养殖场,经营数十年 ,2009年,安徽省政府作出《某市某区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置换的批复》,将上述刘女士的养殖场列入了该市2009年第五批次建设用地置换批复的拆迁范围。2011年3月,刘女士收到了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养殖场建设违反土地法,涉嫌非法用地,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2011年4月,该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养鸡场进行了强拆。刘女士遂委托代理律师介入此案。以委托人名义向省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安徽省国土资源局作出复议决定,确认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分析结论:
刘女士农用地上建养殖场,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只会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养殖禽舍及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场所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鉴于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接农用地管理,其用地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相关建设无须城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而,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其养殖场建设违反土地法,涉嫌非法用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依法应被撤销。